随县楚北公铁联运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投资合作方、施工总价承包及运营项目于2024年12月06日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买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2月27日在随县开标室202开标,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评标工作,并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风险共担年限:10年;运营期:38年;预计运营总收入(38年期):75.25亿元;项目投资总额:11.89亿元。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总投资高达422亿元,该工程施工招标已于2024年12月3日公布中标结果,其中HYTJ-2标段中标人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价25.87亿元。2025年2月28日,该项目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最终确定HYTJ-2标段中标单位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并说明了原因:1.公示期间收到2份异议函,现已处理完毕;2.本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根据“优先选择中标标段的承诺函”优先选择在HYTJ-6标段中标,根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自动放弃本标段中标,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本标段中标人;3.本标段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放弃中标,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1“招标人的定标原则”的规定,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选择第三中标候选人作为本标段中标人。
一项目长期维护成本被低估。铁路专用线年,涉及轨道维护、设备更新、人力成本等持续性支出。两个因素可能会引起实际成本远超预期。
首先是桥隧占比高,项目需要绕避水源保护区并上跨国道,桥隧工程比例比较高,后期维护成本会显著增加。
其次是技术升级压力,铁路信号、电力等系统需随技术标准升级迭代,可能增加额外投资。
二、收益分配机制不明确。项目采用“投资+施工+运营”模式,要求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并承担运营责任。2年的建设期,38年的运营期,风险太大了。受货运价格调整权、政府补贴比例等因素影响,收益不确定性非常高。
货运定价权受限,因铁路运价受政府指导价约束,中标人难以通过灵活调价来应对成本波动。该项目高度依赖政府补贴政策,地方政府承诺的税收优惠或运营补贴如果没有兑现,将直接影响项目经济性。
随县地处湖北省交通枢纽,周边公铁联运项目可能分流货源。汉丹铁路其他专用线或公路物流园区的建设,可能削弱本项目的市场独占性。
该项目前期用地审批、环保协调等依赖地方政府推动,但若中后期政策执行力度减弱,如文物保护审批延迟、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能会引起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进一步压缩运营收益空间。
项目回款周期延长,现金流持续失血迫使央企对新增项目持更谨慎的态度,尤其对回款能力弱的项目甚至主动弃标以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
上文中的随县铁路项目总投资约11.9亿元,要求投资合作方提供不少于10亿元的银行存款及授信证明。若中标人(尤其是联合体中的投融资单位)在后续融资过程中遇到信贷政策收紧、长期资金市场波动等资金筹措困难,可能会引起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许是放弃中标的重要考虑因素。
但需要看到的是,基建作为经济“压舱石”的不可替代性,基建投资仍是政府稳增长的核心工具。
2025年1-2月广义基建投资增速达9.95%,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增速8.5%。政府通过专项债(2025年计划发行4.4万亿元)和特别国债(新增1.3万亿元)持续输血基建,确保重大项目落地。基建已成为对冲房地产下滑、稳定经济大盘的核心手段。
与此同时,区域分化的趋势也在加剧。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基建趋于饱和,中西部地区成为新增长极。2025年西部地区基建投资增速达12.3%,高于东部6.8个百分点。为提升基础设施普惠性、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中西部仍在持续投建铁路、公路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这是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但需要认清的是,这些项目投资回报率很低,大部分都在亏钱,全靠政府补贴存活。但是现状就是一边亏钱,一边还要狂造。建筑央国企的角色属性决定他们是这些亏钱基建项目的主要承建者。
从宏观上来说,央企需通过承接重大项目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即使短期亏损亦需执行政治任务。从企业角度上来看,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对供应商付款违约,涉诉金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元不等。这种“三角债”风险通过产业链扩散,迫使央企通过承接新项目获取融资以缓解供应链压力。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要求,中标人弃标的法律责任需依据弃标阶段及具体情形进行差异化处理,处理规则归纳如下:
违约赔偿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送达即形成合同关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弃标,构成根本性违约,招标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可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情形:如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没办法履约,中标人可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主张免责,但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公示阶段弃标属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仅可没收投标保证金,不得主张其他民事赔偿。此阶段双方尚未形成完整合同约束力。
所以,实践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弃标的,要看真实的情况来定,不一样的情况,会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建筑企业精益化管理系列课程第二期—建筑企业精益化成本与利润管理及Deepseek成本管理上的应用